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费的使用,依据学校纵、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管理费”分为纵、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两类,包括学校和学院提取的科研项目管理费,用于支持校、院开展科研活动而发生的相关性支出。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支出范围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支出范围:办公设备费、办公用品费、公证费、翻译费、审计费、差旅会议费、交通费、资料费、印刷费、聘用校外专家劳务费、数据采集费、通讯费、各类学会会费、邮费、评审费、参展费、网银手续费、以及校内各类科技专项业务费等。
第四条 科技专项业务费包括知识产权专项业务费、科技成果鉴定业务费、学术著作出版业务费、学术交流业务费和科技项目培育业务费等。
1、知识产权专项业务费支出范围: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2、科技成果鉴定业务费支出范围:成果鉴定相关费用等。
3、学术著作出版业务费支出范围:著作出版相关费用等。
4、学术交流业务费支出范围:学术报告专家讲学费等。
5、科技项目培育业务费(包括科技项目引导业务费、青年人才培养业务费、国家级项目培育业务费等)支出范围: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会议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印刷费、交通费等。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支出范围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支出范围包含了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的全部支出范围;此外,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还可以用于列支:场地/设备/车辆租赁费、房屋租赁费、维修及物业管理费、返聘费、人员绩效费、保健费、公车及自行驾车相关费用(包括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停车费等)、业务接待费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使用审批程序按学校事业业务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执行,依据财务制度报销。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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