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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高校思政专项)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6年7月27日 08:12

各相关教师:

2016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高校思政专项)申报工作现已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高校思政专项申报,设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选项目四种类别(委托项目的申报另行安排)。申请人可依据项目指南自行选择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自拟题目开展论证,也可依据本人的研究方向和学术积累,自行确定选题论证申报。申报青年项目须在项目类别注明“青年项目”,不参评自选项目需在项目类别注明“不参评自选项目”,其他类别不必标注。项目类别将在项目评审环节,由评审专家按照《2016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申报公告》(东北新闻网权威发布)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依据项目论证质量和前期研究成果,统筹评审确定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选项目。

二、各类项目一般在1年内完成并提交结项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完成。

三、项目资助额度为:重点项目2万元,一般和青年项目1万元,自选项目原则上没有资助经费。课题组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四、本年度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课题的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请。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可申报。青年项目申请人(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1981916日后出生)申请人须按《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填写新修订的申请书。

五、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申请材料,保证填写内容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即通报其工作单位,并取消申请人三年申报资格,如获准立项即予撤项。

六、本年度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申请书要按照公布的《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高校思政专项)申报数据代码表(2016年度)》填写。

七、课题评审全部实行同行专家匿名评审方式进行。初评采用《活页》匿名评审方式进行,《活页》论证字数不超过七千字,要按《活页》中规定的方式列出前期相关研究成果。

八、本专项课题的结项工作仍由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负责。获准立项的课题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1)成果刊发后,省级以上领导(含省级)作出批示;(2)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正式发表;(3)重点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2),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选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正式发表论文1篇以上(1)(4)成果获得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含二等奖)(5)省级课题立项后,又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课题;(6)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九、不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重点项目须在学术刊物正式发表论文5篇以上(5),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须正式发表论文4篇以上(4),自选项目须正式发表论文3篇以上(3),经专家评审鉴定和我厅审查合格后,可获准结项。以上论文发表时,须注明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字样及课题编号。结项鉴定审核不合格者,将限期修改完善,仍未合格者将作撤项处理。凡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十、鼓励研究机构与实际工作部门开展合作研究,鼓励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申报,多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一个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依据《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申请书所填栏目的内容,特别是对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选题和论证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组的研究实力和必备条件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确保申报质量,特别是要减少同一选题重复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数量要服从质量,宁缺勿滥。

十一、报送材料:

1.纸质材料:项目申请书一式2份和活页一式5份(A4纸印制左侧装订或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

2.电子材料:申请书(以项目负责人名字命名)、活页(以“姓名-活页”方式命名)、汇总表。

3.截止时间:912

4.联系方式:84106696

 

附件:

1. 2016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高校思政专项)课题指南;

2.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申请书(2016年修订);

3.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课题论证》活页;

4.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高校思政专项)申报数据代码表(2016年);

5. 2016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科技处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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