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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纵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3年6月9日 08: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管理,保障学校和教师在开展科研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承担的纵向项目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纵向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纵向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和项目负责人等应在各自的职责与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坚持责、权、利相统一。

1.学校是纵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纵向项目管理承担领导责任,主管科技副校长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纵向项目管理体制。

2.项目负责人是纵向项目执行、管理以及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纵向项目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纵向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书,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3.学院(部)对本单位纵向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纵向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4.科学技术处(简称科技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纵向项目和合同管理,并会同学院(部)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管理,做好纵向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5.财务处负责纵向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及项目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会计资料的提供工作。

6.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和招标采购中心(简称招采中心)负责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含计算机软件)及物资耗材用品的招标、采购等工作,承担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和相关的采购责任。

7.审计处负责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纵向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或专项审核,出具经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和必要的审计职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纵向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科技处、财务处、国资处、审计处、招采中心、学院(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实现纵向项目全过程管理,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纵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一节  立项管理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申报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统一由科技处审核上报,申报程序如下:

1.科技处根据立项单位下达的文件精神和通知要求,向校内各学院(部)发布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2.各学院(部)按照通知要求和项目指南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申报,由申报人填写项目申请材料,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上报科技处。

3.科技处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选择上报项目,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统一上报。

4.立项单位有立项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立项管理规定的,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二节  过程管理

第七条  各类纵向项目的具体管理参照项目批准立项单位及学校科研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学院(部)应对本单位纵向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在人力、时间、实施条件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应定期检查督促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可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项目按合同要求顺利进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纵向项目申报期间,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纵向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科技处与上级立项部门备案。

第十条  若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推荐新的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字同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科技处审核,学校同意,上报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批准单位的要求,科技处会同项目所在单位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应当要求项目所在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并负责向批准立项单位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中止项目的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委外(外协、合作等)须进行严格审查,明确委外合作的具体工作内容、验收指标、预算额度及具体预算科目明细、经费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信息。经费单笔委外支出超过5万元(含)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

委外(外协、合作等)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书)复印件;委外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由于违反项目合同规定给学校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处理纠纷及化解风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负责协调处理。由此引发的经济赔偿责任由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分配比例共同承担,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筹措资金,冲抵损失,必要时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节  结题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时,根据批准立项部门或合同委托方的要求,负责人提交结题材料,由科技处审核并上报批准立项部门或合同委托方批准后,项目负责人要将结题的项目验收证明等有关材料报科技处存档备案,并按学校科技成果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登记、归档。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并按照项目立项部门、委托方和学校要求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项目计划,负责人需提前半年以书面申请形式经学院(部)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核,待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延期时间最长为一年,最多延期一次。在该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申请新项目。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造成项目延期或撤销者,要追究其责任,同时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停止经费使用,并视具体情况对已发生的科研费用和已计算的科研工作量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应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一节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纵向项目经费预算是纵向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纵向项目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纵向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1.纵向项目经费预算包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预算

直接费用是指在纵向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纵向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2.预算编制

(1)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在预算编制时,各项费用只需编制到一级费用科目。同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合并后的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时,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

(2)对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其间接经费的核定比例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预算: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其他纵向项目按照其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间接费用比例编制。间接经费中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的纵向项目,间接费用应按合作单位项目经费占总项目经费的比例或约定编制预算,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

(3)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据实编制劳务费预算,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3.预算调整。

    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纵向项目经费预算批复后,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如确需对直接费用进行调整并符合相关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部)及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

项目预算总额变化,由项目负责人按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部)及科技处审核同意后,学校按规定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  收支管理

二十  学校取得的各类纵向项目经费,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各类纵向项目经费到账后,由科技处和财务处核定,科技处负责人审阅后,对每一项目建立账号。

第二十二条 纵向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1.纵向项目经费的支出须严格按照批复的任务书或预算相关内容执行。

2.科研仪器设备和物资耗材用品采购,按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

3.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4.因项目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学校承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或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报销。对于参加调查问卷、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以及学术交流中发生的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费用,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5.间接费用的提取、分配与支出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6.学校对纵向项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的4%计提,按学校50%、学院(部)50%进行分配,用于学校和学院(部)相关业务支出。

7.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审批

1.纵向项目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开支,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

2.具体按以下签字程序执行:

(1)项目资金支出(含借款)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与财务处会计核算科科长审批;

(2)项目资金支出(含借款)1万元(含)至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学院院长(或指定科研副院长)和财务处分管业务副处长共同审批;

(3)项目资金支出(含借款)10万元(含)至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或指定科研副院长)审核,科技处长和财务处长共同审批;

(4)项目资金支出(含借款)20万元(含)以上,由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或指定科研副院长)、科技处长和财务处长审核,主管科技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对于人员绩效费的支出核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学院院长(或指定科研副院长)审核同意后,并经科技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到财务处履行支出手续。

4.学校和学院(部)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其支出按学校预算管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委外(外协、合作等)经费支出管理

项目委外(外协、合作等)经费包括项目经费预算中列出的合作研究经费和需要其他单位协作完成的测试、化验、加工、计算分析、咨询等科研任务的费用。委外经费支出须严格按照批复的任务书或预算相关内容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对委外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经费报销时,相关人员应按票据审核要素对票据进行审核

第三节  决算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纵向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经费决算表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纵向项目经费收支情况,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应收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账款的,应预留款项并在项目决算表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  纵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其结余经费的处理,上级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明确规定的,留归项目组在两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原则上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经费预算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严格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和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科研经费引发的合同纠纷,其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组成员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科技处、财务处等定期对纵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平台、团队、人才等项目,有专门规定者从其规定;若无专门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执行过程中,本文件规定内容如遇与上级文件新规定内容相悖的,应按照上级文件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相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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