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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3年6月9日 08: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整体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快速发展,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交通大学科研平台分为三类:

1.I类科研平台:是指由国家、省、市的科技、教育和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组建的平台,主要包括国家、省部、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市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大学科技园等。

2.II类科研平台: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研究中心;

3.III类科研平台:院级研究所。

第三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1.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和聚集国内外拔尖人才,培育和造就学科领军人物和科研创新团队,培养大批高素质创新人才。

2.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基本方针,围绕国家宏观发展的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铁路行业建设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

3.促进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促进高水平科技成果的产生;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1.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证科研平台的正常运行。

2.凝炼研究方向,打造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具有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和学术梯队,形成学科特色。

3.组织国家各级、各类科研任务的申报、实施、鉴定和报奖。引导科研平台的研究人员积极开展研究工作,适时申报专利,鼓励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4.根据各自的定位,确立目标,面向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铁路行业跨越式发展的主战场,充分发挥自身的学科特色和科技优势,积极承担重大、重点科技项目、联合攻关项目,解决实际问题,形成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使科研平台成为培养、凝聚和吸引人才的高地。

5.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主办或承办国际和国内重要学术会议,扩大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6.完成年度计划、年度报告和工作总结,接受国家、部门和学校对科研平台的检查、考核和评估。

第五条  科学技术处作为学校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科研平台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I类科研平台的申报、验收与评估;负责II类科研平台的遴选、考核等工作;对科研平台建设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I类科研平台应根据相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等要求,由校内相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申报,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组建。

第七条  II类科研平台(即校级研究中心)的设立应符合学校的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体现我校科研特色。

(一)设立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有较强科学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的学术带头人;

2.有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一般为8人左右),其核心成员一般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组成,且不少于3人;

3.具备一定的科研工作基础条件(固定场地、必要的实验条件);

4.一般应能支撑一类科研平台或者支撑其中的一个研究方向,或活跃在某一研究领域的前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二)设立程序

拟成立的II类科研平台,由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出具推荐意见并申报至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统一组织论证及评审,报学校研究后决定。

(三)命名:经学校批准成立的II类科研平台统一命名为“大连交通大学*****研究中心”。

第八条  III类科研平台由各学院自行设立标准并组织评审设立。

第三章  建设和经费

第九条  I类科研平台应该严格按照批复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和平台规划,积极承担国家及省部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开放共享,重视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注重发明专利申请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II、III类科研平台要根据自身研究领域制定好发展规划,积极培育和承担高水平科技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重视自身研究团队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类科研平台共同筹措资金,不断改善科研平台的科研条件和环境,创造有利于科研平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给科研平台下拨的平台建设费、运行费等,专款专用,严格按上级有关办法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经费的主要用途为(I类科研平台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经费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1.学术交流费:主要用于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讲学,组织或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等。

2.科研平台运行费:主要用于保障科研平台的正常运行,科研平台应逐步实现以课题经费支撑为主的运行管理体制。

3.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装置、软件的购置。

4.科研平台开放基金:根据科研平台的重点发展领域,设置一定的开放基金,用于吸引高水平研究人员进入科研平台。

第十四条  为了科研平台的快速发展,应保证其场地相对集中。科研平台能够享用的仪器、设备、装置、软件等由学校协调规划,不搞重复建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实行负责人负责制。科研平台一般可设主任(所长)1名,副主任(副所长)1-2名。可设立联络员1名,负责科研平台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I类科研平台负责人由学校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负责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8岁,原则上任期与学校全员聘任任期一致,由学校负责进行聘任。

第十七条  I类科研平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学校聘任。学术委员会应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对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建设目标提供咨询和决策性意见。学术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档案保存工作。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应建立独立的网站(页)等,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中的大型仪器设备可以实施开放共享。

(1)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2)设备所属平台按照服务成本并参照国内或本地区同类设备收费情况提出收费标准,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公布执行。

(3)收取费用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设备维护、保养费、实验耗材费、实验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费、实验与仪器使用咨询费等。大型仪器设备承担学校下达的实践教学任务的不得收取使用费,实验耗材费从使用部门的事业经费中列支。

(4)费用支出预算由所属平台提出,并由科技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上一年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取费用情况核定预算。费用支出由所属平台负责人负责,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科研平台依托的学院(部)为平台安全环保的责任单位,科研平台负责人为安全环保的直接责任人。各科研平台运行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实验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对I类科研平台的考评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估。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由学校负责组织与实施,周期评估由科研平台的批复部门组织与实施。

对II类科研平台的考评工作由科学技术处代表学校组织实施。

对III类科研平台的考评工作由所属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I、II类科研平台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科研平台提出年度科研项目、科研水平、科研经费等指标,经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学校批准,年终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科研工作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结合考核结果,定期对I、II类平台进行新增调整、撤消、分立、合并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相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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