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及相关教师:
根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现集中受理我校教师承担的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课题结项,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开展2018年及以前各年度未结项项目清理工作。省办将于2024年4月1日起,停止受理2018年及2018年之前立项的省社科项目结项。学校将对于超期未结项的负责人,实施限制申报新课题。
2.受理2019-2021年度立项课题结项。如不能按期结项,需填写《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见附件4),说明理由并明确预期完成时间。
3.2022年度及以后立项课题,如已完成,也可申请结题。
二、成果要求
1.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见附件8《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19)》第三十一条规定),须在《鉴定结项审批书》中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不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见附件8《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19)》第三十三条规定),重点项目须在学术刊物正式发表阶段性成果论文5篇以上(含5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须正式发表阶段性成果论文4篇以上(含4篇),自选项目须正式发表阶段性成果论文3篇以上(含3篇)。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项目高度相关,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作者完成至少1篇论文。论文类成果须注明“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专著类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字样。※每个成果只可标注“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个项目编号。※
3.成果鉴定要求: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从《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见附件6)中选择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项目结项成果进行鉴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同行专家不得超过2人,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结项成果的同行专家。
三、申报材料
1.鉴定结项审批书,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财务、审计章请自行盖全)(见附件2);
2.项目最终成果,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3.成果简介,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4.免于鉴定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1份;
5.不免于鉴定的提供《专家鉴定意见表》及阶段性成果。
阶段性成果(论文集)佐证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纸质版复印件即可,包括封面页、版权页、文章页,※阶段性成果项目号要用荧光笔标注※);
专家鉴定表5张(见附件3)(共五位专家,其中最多两个校内,三个校外),纸质版1份(※A3纸型,正反打印※),电子版扫描PDF件1套;
6.
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汇总表,电子版1份。(见附件1)
※以上材料是结项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每个材料单独装订。※
四、受理时间
2023年5月12日前。
联系人:科技处科研科马思慧
联系电话:84106696。
材料报送地点:本部校区2号楼西侧604房间。
五、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附件5.6.7.8.9。
附件:
1.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汇总表(模板)
2.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
3.鉴定材料表格
4.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5.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结项历年要求
6.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同行评议专家数据库
7.《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库》管理和使用细则
8.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19)
9.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处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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