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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1年3月17日 08:33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声誉,进一步加强科研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定义及条款

(一)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是指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

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5.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将产品或商品销售或转移给买方,买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条款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

(2)项目名称;

(3)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4)签订地点;

(5)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6)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7)风险责任的承担;

(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9)验收标准和方法;

(10)价款(或技术投资效益的分成比例)及其支付方式;

(11)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2)争议的解决办法;

(13)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形式

1.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订立合同应使用国家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标准文本。

3.与国外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除使用外方的文字外,必须提供中文版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国外人士的,若不能及时签章,我校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

1.学校签订技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所属单位的名义签订内容含有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或违法、违纪行为的技术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按照大连交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3.委托开发合同中的研究成果,应对成果的归属进行约定。约定为双方共有的,应对我校成果所有权、收益权约定合理的比例。

4.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若上述方法无法解决,原则上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学校对外签订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可以以大连交通大学或学校下属科技类公司为责任单位。

6.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科技处处长为全校各类科研项目合同签订的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和期限内,有权代表学校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7.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四技合同”相应规定合理制定内部经费预算,原则上签订合同时,需在合同后附项目组成员名单。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查

(一)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和项目负责人等应在各自的职责与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科学技术处(简称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各类技术合同的审核、签订、认定等工作,重点审查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设备归属、违约责任、风险责任、验收标准等内容。学院(部)负责合同初审,重点对技术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行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能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合同的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的责任。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实行学院(部)、科技处、学校多级审查制度。审查流程为: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学院(部)负责人、科技处处长审查,主管科技校领导审批,纸制版正式合同经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方可用印。合同额超过100万元(含),须经我校法律事务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对合同签订及履行负有重要责任。项目负责人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前,首先须严格审查合作方法人资质,并向学校提供以下文件:

1.合作方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资信情况;

3.委托代理权限;

4.其它法律要求应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学校合同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为了完成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所规定的研究任务,需要委托校外合作方开展技术研究的,原则上应在合同的相应条款或附件中注明,或者在申请签订合同前予以说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此情况时,应另行签订正式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学校作为甲方)予以委托,若被委托方亦为学校教师,可由双方负责人确定协议书并签字后报科技处备案。

(四)在校、院(部)审核合同中,存在以下情况的技术合同暂缓签订,待修改完善后再行签订:

1.对方当事人法人代表资质不明确,单位名称与公章不符;

2.标的内容、范围不明确的合同;

3.属转包性质的合同;

4.研究经费及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确的合同;

5.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归属约定不合理的合同;

6.验收标准、验收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

7.风险责任未填或约定不合理的合同;

8.违约责任未填或约定不合理的合同;

9.签订地点、履行地点、有效期限不明确的合同;

10.争议解决的办法未填或约定不合理的合同;

11.存在其它问题的合同。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履行

1.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项目负责人应尽早将生效合同按照规定份数交科技处备案,以便科技处及时送交大连市科技局技术市场办公室进行合同认定登记。

2.依法生效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所在学院(部)在可能条件下提供方便条件,项目负责人应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横向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提供的研究技术,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知识产权,也不得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包括无形资产等)私自交给对方或第三方,若因此而产生法律纠纷,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和财产损失的高危险性实验及相关工作,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意外事故对项目组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费救济、补偿和财产损失等有关费用的承担份额。一般应约定由合同双方共同分担,分担的比例可以在技术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在技术合同中明确约定,为项目组工作人员购买合同期限内的人身伤害保险,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5.对符合评审或鉴定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鉴定。涉及自主知识产权的应先申请专利,切实维护自身和学校的权益。

6.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辞职或调离学校等事项,必须落实在研项目后续研究任务,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后,经校、院同意方能办理离校手续;项目负责人若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未完成项目规定内容且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应由所在学院(部)负责与合作方沟通解决项目后续事宜。

7.项目负责人在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时,如合同完成时间跨其退休时间,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校内人员负责完成后续工作任务,并在签订合同时报科技处备案。

8.因承担合同任务的教师主观原因或失职,导致无法完成合同任务,学校视情况要求相关部门和学院(部)研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预测的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变更条款内容或解除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形成书面文字材料,经原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登记备案。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项目合同按约定履行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完成任务后,要及时按照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履约工作。若合同虽未完成,但双方签署项目终止协议,可作为合同终止的依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应约定违约金。技术合同中对我校有违约责任约定的,应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数额计算办法,原则上违约金数额和损失赔偿数额最多不应超过合同实际进款额。

2.技术合同违约必须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对方违约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部)向对方索取赔偿金。

3.承担技术合同的我校科研人员造成合同延期或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及时上报学院(部)和科技处,追查原因并限期完成合同;如合同确已无法完成,则应立即签署终止合同协议,以防扩大损失,所造成的赔偿责任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承担。

4.对产生纠纷需要提起诉讼的,项目负责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从合同的起因、合同实施过程、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说明情况,写出对该纠纷的处理意见,连同项目所有相关资料、证据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学校可委托项目负责人直接参与诉讼,处理合同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承担。

5.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或因过失使合同内容和条款不合法,致使学校蒙受损失,将依法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赔偿和行政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合同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

纵向科研项目合同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后签订的合同、计划任务书、协议书等,文本形式以任务下达部门提供的文本格式和要求为准。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管理

学校纵向科研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和项目负责人等应在各自的职责与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

纵向科研项目合同实行学院(部)、科技处、学校多级审查制度。审查流程为: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流程,学院(部)负责人、科技处处长审查,主管科技校领导审批,纸制正式版合同经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履行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项目负责人即按项目合同的要求组织实施。

在纵向科研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参照学校相关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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