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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3年6月9日 08: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科技创新与服务工作的开展,规范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保障学校和教师在开展科研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我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服务活动承接的由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本办法中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是指通过开展以上横向项目活动,以合同方式约定的,由对方单位或个人拨付至我校指定账户的经费。

第三条  横向项目是我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内涵建设水平,扩大对外联系的重要途径,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重要形式和载体。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横向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和项目负责人等应在各自的职责与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坚持责、权、利相统一。

1.学校是横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横向项目管理承担领导责任,主管科研副校长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

2.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执行、管理以及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横向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横向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3.学院(部)负责对横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对项目过程实施监管,协助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4.科学技术处(简称科技处)负责横向项目合同及经费管理,承担项目合同签订、管理、归档、结题以及经费审核等相关职责。

5.财务处负责横向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横向经费预算的执行及项目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会计资料的提供工作。

6.审计处负责按项目管理要求对横向项目经费进行不定期审核或专项审核,承担相应的审核和必要的审计职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和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学院(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实现横向项目全过程管理,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横向项目与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横向项目管理

第一节  立项及过程管理

第六条  横向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和学校科研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签订企事业单位委托合同。签订的合同经双方盖章生效后,交科技处两份存档备案。若有需要,由科技处统一到大连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登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各学院(部)应对本单位横向项目在人力、时间、实施条件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应定期检查督促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学校有权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项目按合同要求顺利进行。

第八条  若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推荐新的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字同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委托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备案。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有权要求项目所在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并负责向委托单位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中止项目的执行。

第十条  由于违反合同规定给学校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处理纠纷及化解风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负责协调处理。由此引发的经济赔偿责任由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分配比例共同承担,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筹措资金,冲抵损失,必要时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节  结题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之一办理结题手续:

1.委托方验收。项目完成后,合同经费已全部到账,由委托方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项目负责人提交《大连交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附件1),经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签署结题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科技处审核。

2.校内自主结题。原则上对于经费全部到校且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研究任务,但委托方没有出具验收报告的,或者经费因故未全额到校但合同到期已满三年的横向项目,经委托方同意(项目负责人向委托方发送结题申请,在申请送达后15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结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填写《大连交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校内自主结题登记表》(附件2),经所在学院(部)分管领导签署结题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校科技处审核。

3.合同终止。合同执行期满,项目因故未完成,经双方同意并签署终止协议,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签署项目终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科技处审核。

第十二条  未按任何一种方式结题也未提出任何延期申请的项目,若引起法律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四章  横向经费管理

第一节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制度,根据项目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编制内部预算(附件3),经学院(部)审批后送交科技处备案。预算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项目需要进行。

第十四条  横向经费预算包括以下内容:税费、管理费、风险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差旅费、图书与资料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测试加工费、查新费、论文版面费、会议费、鉴定费、交通费、通讯费、保健费、场地/设备租赁(使用)费、培训费、协作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车辆租赁与维持费、科研业务接待费、人员费等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其它费用。

其中车辆租赁与维持费、科研业务接待费、人员费、协作费内容如下:

1.车辆租赁与维持费: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租车或自行驾车开展科研业务产生的机动车租赁费、维修费、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

2.科研业务接待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科研业务有关的餐费等接待费用,最高不超过项目进款额的10%(进入学校科技公司的经费,接待费最高不超过收入的5‰),不占用学校三公经费额度。

3.人员费:包括劳务费、返聘费、专家咨询费等,不设比例限制。

4.协作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其他单位协作完成的测试、化验、加工、计算分析、咨询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二节  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横向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经费到账后,由科技处和财务处核定,科技处负责人审阅后,对每一项目建立账号。

第十七条  横向经费支出管理

1.横向经费的支出须按照合同约定或内部预算执行。

2.科研仪器设备和物资耗材用品采购,由各项目组自行组织,项目负责人对整个采购过程负全责。

项目组使用横向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项目组所有,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处理。鼓励项目组在结题验收后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接收管理,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捐赠团队或个人一定的奖励、表彰。

3.科研业务接待费单笔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直接报销,超过500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说明并经学院审批后按财务规定执行。

4.横向项目管理费按项目到账总经费的4%计提,按学校50%、学院(部)50%进行分配,用于学校和学院(部)相关业务支出,其支出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5.横向项目风险金按照项目到账总经费的2%计提,用于横向项目风险支出中学校承担部分的支出。

6.协作费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含)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协作的具体工作内容、验收指标、经费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信息。

协作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书)复印件;协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书)复印件。

7.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审批

1.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

2.项目组成员因科研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的财务流程报销;涉及项目负责人本人的费用报销由学院(部)院长(主任)或指定科研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的财务流程报销。

第十九条  协作费支出须严格按照批复的任务书或预算相关内容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对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三节  结余管理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大连交通大学横向项科研目结账申请表》(附件4),报科技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自主使用。可以用于后续科研项目研究、绩效奖励、团队建设、为参与研发的学生缴纳学费等。

第二十二条  横向经费原则上在项目结题5年内执行完毕,超过5年未执行完毕的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绩效奖励可以按照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于结账时提出分配方案,填写《大连交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绩效奖励分配表》(附件5),经学院审核后报科技处和财务处备案,具体发放按照学校财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和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科研经费引发的合同纠纷,其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组成员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科技处、财务处等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下属科技类公司承接的横向项目比照本办法执行。我校师生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学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如本办法与上级新文件内容相悖,以上级新文件为准。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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